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基本生活
4、从2000年11月起,我市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4元,其中:基本生活费216元,养老保险费12O元,医疗保险费35元,失业保险费13元。
5、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停产多年特别困难的企业自筹不足部分,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给予保证。
6、下岗职工在中心协议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7、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年,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O周岁)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可由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包括自谋职业、被其他用人单位招收等)或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以及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3年期满或期内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均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内退人员除外),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得继续保留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9、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O年以内(含1O年)的,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与企业协商签订正式退休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征,缴费比例与在职职工相同。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生活困难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保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协保关系中止,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O、下岗职工与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按照下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累计总额不超过2万元。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