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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依次上车;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 机动车噪声控制

  第二十六条 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
  第三十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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