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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违章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桥梁、隧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警支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所属人员及未成年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教育。
  第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实行警务公开,并建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认真受理并严格按照处理事故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有关规定,迅速处理,及时恢复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纠正违章、管理相对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当出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七条 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解放门以东,滨河东路以南,天水路以西,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白银路以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东路、西津西路(解放门至柳家营十字)、建兰南路、西站西路、敦煌路南段(兰石技校十字至西站西路),每日7时至21时,禁止1吨以上(含)货运车、客货两用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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