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邮政投递延伸服务费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9号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省邮政局:
关于《征收邮政延伸投递服务费的请示》(局函字(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开办邮政投递延伸服务项目,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二、开办邮政延伸服务时,不得以各种方式限制或缩小正常的邮件服务规则中规定的投递程度,不得擅自扩大延伸服务收费范围。
三、要增强服务透明度,以适当形式明码标价。对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而强制服务及不服务也收费的,物价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邮政投递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此复。
附表:
邮政投递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层楼以下的每个单位每月 12.00元 或同一幢楼内的多个单位主动提出要求分户投递或投递居民用户:上楼的;
三层至五层楼每个单位每月 15.00元
六层楼以上每个单位每月 18.00元
二至三层每户每月 2.00元 2.八层以上具备电梯且电梯不收费的,所收费用归邮局;电梯(每半年或一年收费一次) 收费的可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代投,所收费用归代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