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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0号 2000年11月9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征收需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除外,下同)接受将总行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用户的业务,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借入外汇资金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总行通过分行转贷的计划、协议、章程或通知;总行核定的向分行收取的转贷外汇利息支出等数据资料,并将这部分转贷利息收入和支出通过设置单独科目进行财务核算,与向总行借入的其他非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的核算分开、分清后,各分行才能按《通知》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各分行将此类外汇资金再通过其独立纳税的支行转贷给企业的,各支行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各分行(或支行)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无法分清从总行取得的外汇资金的境内外性质的,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各银行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独立纳税的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0年1月1日起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本《通知》范围内的外汇转贷业务的应计利息,均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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