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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4.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5.退休(职)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
  (二)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账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医疗账户被停止计入资金后,在职职工重新缴费(包括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医疗账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
  (四)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资金和恢复计入资金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七、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扣减
  (一)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后,职工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并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扣减已计入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二)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与恢复参加医疗保险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并需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时,应当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八、个人医疗账户的计息
  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年末剩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九、个人医疗账户的信息管理
  (一)市医保中心应当告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二)职工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账户的有关情况。
  (三)职工对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或者支出资金金额有疑问的,可以向区县医保办查询,若出现差错的,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作出相应的更正处理。
  十、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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