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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四、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
  (一)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有关变更手续。
  (二)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入或者建立手续。
  (三)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出或者注销手续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计入
  (一)职工按其在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起始时实足年龄所处的年龄段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职职工退休后,自可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若退休后计入的资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医保年度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二)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账户核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四)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医疗账户应当停止计入资金:
  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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