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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4、其他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
  上述各类之外的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基本建设投资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实施。
  政府安排卫生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按分给管理要求,经政府计划部门对其功能、规模、投资经审核平衡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力主要对调整医疗卫生结构和布局,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推进卫生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和补贴。区(县)财力应重点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及社会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
  同时要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估。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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