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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财社[2000]39号)


各区、县财政局、计(经)委、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上海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和方向,及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支持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界定财政资金供应范围,规范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完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以配合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要构架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原则
  1、政府补助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总量确定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
  3、规划配置原则:根据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和部署,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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