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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213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计委(计经委):
  最近,部分地方反映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存在向农户收费的标准和改造范围不明确、设备和材料价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农村电价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农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强农网改造工作中的收费和电价管理工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度,并重点围绕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做好基础性工作。竣工县所在的市、县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并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83号文件的规定测算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号)、《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83号)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农网建设与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列支。
  2、农村低压电网改造应包括农户电表以前的线路,这部分投资应纳入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规划,所需建设与改造资金,由项目业主承担。农网改造必须改到农户电表前。向农户收费的改造范围为分户电表(包括漏电保护器、开关、保险等)及以下线路,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提高农户的收费标准。
  3、对已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表的农户,电力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统一更换。确需更换电表的,除电表和电表以下进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农网改造中新增的电力容量,不得向农民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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