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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若省会城市也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则区别如下情况处理:卷烟专销省内的,由省局通知专销地的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协助采集;卷烟专销省外的,由省局联系专销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助采集。
  以上采集结果由省局接收整理后,于12月底前反馈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除负责采集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外,还需采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各类经济指标信息,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见附件2)。

第四章 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要求

  第十五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对采集到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及卷烟生产企业制定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分别填写《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填写的《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经所属市、地局汇总后,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第十七条 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卷烟,自试销之日起1年内,暂不核定计税价格。1年试销期满后,一律按本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核价,但在核价当年又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另行填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局。
  前款规定的卷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一牌号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二)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

第五章 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批

  第十九条 甲、乙类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第二十条 丙类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局统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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