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88号 2000年11月1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安徽省范围内有关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出厂价格等信息的采集、报送,以及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范围及计量标准
第三条 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四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
第五条 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如下:
25×(64+20)毫米全包装
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 (以下简称“硬盒翻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