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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10日 徐政办发[2000]1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
  (一)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住外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
  (二)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出人员)在外地急诊或急诊住院抢救的。
  第三条 住外人员外出前应填写《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就医登记表》,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不办理登记手续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在当地选择两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在住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上签章。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门诊时,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外出人员非急诊抢救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报销。门、急诊费用在个人账户中支付;异地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支付与我市同级医院相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20%;超过统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个人自付比较增加1O%。
  第七条 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
  (二)门诊病历;
  (三)出院诊断证明书,
  (四)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出院明细结账清单,
  (五)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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