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
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0]389号 2000年11月14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建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精神,现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本着“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税金和合理利润组成,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一般按照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其中工程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一计收;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二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费不宜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的,由监理单位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的3.5万元至5万元/人年与建设单位协商计收。
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六、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工程监理费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