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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1.规定内容,明确条件。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界定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审批规范,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地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已规定审批时限,省政府各部门的审批时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审批的,要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实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均应事先公告,相关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形成制度,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监督,明确规定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违纪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要依法依纪处理。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3.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凡是未重新公布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后不得再行使审批、核准和备案。要坚决杜绝变相审批。
  4.建立行政审批申报制度,今后省政府各部门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报省编办审核,经省编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2000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全面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同时组织宣传学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有关知识,学习外地经验和做法。
  第二阶段为调查清理上报阶段(2000年12月):12月15日前,省政府各部门和承担一定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原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包括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逐项进行清理。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合并、保留的具体意见,对保留事项说明依据和理由,以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形式上报省编办。
  第三阶段为审定公布阶段(2000年12月—2001年2月):省编办在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审批事项进行初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逐项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改革事项,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确定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初步审核的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和研究,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取消、下放等进行分类(也可以首先提出取消的审批事项报省编委审定),然后提交省编委会议审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确定各部门取消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二步,确定各部门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三步,对前期遗留的、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审核,确定取消或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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