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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修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第八条 公共综合性服务费核定范围及收取标准:
  1、卫生保洁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02-0.04元。
  2、绿化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
  (1)绿地率在40%以上(含40%)为0.12元;
  (2)绿地率在30%-40%以上(含30%)为0.10元;
  (3)绿地率在20%-30%以上(含20%)为0.06元;
  (4)绿地率在20%以下(无绿地不收费)为0.03元。
  绿地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地占该区域占地面积的百分比。
  3、保安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02-0.04元。
  4、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03-0.05元。
  5、办公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01-0.02元。
  6、合理分摊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7、分摊物业管理企业应缴税费。
  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的折旧率标准分摊。
  9、分摊合理利润。
  第九条 自治区已批准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不得重复计入清洁卫生费,清洁卫生费按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收取。
  第十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各盟市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情况,在第八条规定收费范围及标准内,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80%。在住宅区、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和工业区内(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用房,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凡被评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或“全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全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小区(大厦、工业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已被取消示范或优秀项目称号的应同时停止上浮部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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