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盟市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盟市、旗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
第四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分为公共性综合服务费、停车费、房屋维修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固定的停车场,为车辆停放提供场所及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服务费、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维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不属物业管理费,不应列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其他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由自治区制定基本标准和幅度。各盟市在规定标准幅度内,按物业管理等级标准(等级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具体核定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内容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寓的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疏通,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给排水系统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