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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修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
修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0]1485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已
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只适用于住宅小区,应涵盖非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二、各地物价、建设部门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结合当地物业管理发展状况、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三、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以保证我区物业管理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城镇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或楼寓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活动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自治区、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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