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进市人口政策加快
人才引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实现2010年市区人口达到310万、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60%的总体目标,现就放宽进市人口政策、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老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下同)及崂山区的落户政策
(一)重点吸纳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用专业统招专科以上学历的中高层次人才。
1、将原毕业生进市落户政策中“毕业研究生暂无接收单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并予落户”放宽为“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暂无接收单位的,可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申办特聘工作证,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2、将原毕业生进市落户政策中“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不得接收外地和五市三区生源专科毕业生和委培、定向培养、自费毕业生”的规定放宽到“对紧缺急需、专用专业的统招大学专科毕业生和本科委培、定向毕业生,只要落实了就业单位,也可进老城区和崂山区落户”。
3、对老城区和崂山区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或全国统一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或40周岁以下的副高级职称者,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4、对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若用人单位急需,也可进老城区和崂山区落户,其中具有中级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青岛市行政区以内人员年龄可放宽5年。
5、对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其家属在解决分居方面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一并予以照顾落户。
(二)适当放宽老城区及崂山区投资纳税迁入户口条件。
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意见》(青发[1998]12号)中关于国内客商来青“投资满3年,累计纳税额每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可迁入1人”的规定放宽到“外地人员在老城区和崂山区投资,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人民币,即可迁入1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迁入户口者不再适用此规定。
二、放宽新城区(不含崂山区)的落户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人才进新城区落户条件。
1、将新城区人才落户条件统一放宽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成人本科(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同等条件下,青岛市行政区以内人员年龄可放宽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