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基本方略的要求,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建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部门和地方规章相配套的多层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计划生育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和公民的婚育行为。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
大连市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严格执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施奖励和优惠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合乡并镇和社区建设中,要相对稳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干部队伍,调整、优化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结构。区市县计生委要有一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领导,并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3——4人、正规院校毕业的专职微机管理操作人员1人。街道计生办应配备专职计生干部2人以上,乡(镇)计生办应配备专职计生干部3人以上,并有一名具有中等医学专业以上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服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至少要配备一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干部的报酬和岗位津贴。村计生主任享受副村级干部待遇。村委会每年从村提留中为中心户长开支的报酬不得低于200元,并用3年时间安排所有中心户长参加农函大学习,费用由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村提留中拿出部分补助资金。在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要优先考虑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其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一定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要超过10元。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依据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按时间进度从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划拨10%给计划生育部门,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未达到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或截留、挪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