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黔价经[2000]367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函》(贵铁经函[2000]115号)收悉。为拓展运输市场新的服务领域,不断满足货主对运输方式多元化,统一合理组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需求,促进社会生产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充分发挥运输代理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规定》(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贵州中铁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货主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并收取适当费用。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以代办相关手续为服务内容的运输代理行为。具体分为全程代理、发送代理、到达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整车、零担、集装箱分别制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经营者可视市场情况下浮。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承办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货主办理代理业务,也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