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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闽地税函[2000]106号 2000年11月20日)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部分借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对该类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你局所属电业局与县级企业皆为独立法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台同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电和结算,符合印花税列举的购销合同征税的范围,应予以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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