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燃煤污染大气的通告
一、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二、无燃煤区域内,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原煤散烧控制区域内,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者经市环保部门认定的洁净节能型煤及节能降耗技术。
无燃煤区域、原煤散烧控制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另行公布。
三、燃煤锅炉应当使用技术成熟的节能降耗技术,10蒸吨/小时以上(含10蒸吨/小时)采暖锅炉应当实行24小时低温连续供热,正转链条锅炉应当采用分层燃烧等先进技术。
四、饮食服务企业和使用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锅炉的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
五、10蒸吨/小时以下,1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
六、锅炉及消烟除尘设施出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除尘器应当配备自动密闭收灰装置,及时除灰,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锅炉司炉人员应当经过环保知识培训,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操作。
七、禁止使用未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洁净节能型煤和单管式旋风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