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江苏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苏政发[2000]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江苏政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其宗旨是传达政令,指导工作,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决定,《江苏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江苏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