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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教育系统破格申报中学高级、中专高讲评审费的复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教育系统破格申报中学
高级、中专高讲评审费的复函
(皖价费[2000]390号 2000年11月14日)
六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教育系统破格申报中学高级中专高讲评审费问题的请示》(六价费[2000]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不同意收取破格申报中学高级、中专高讲评审费。
二、
职称评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55号)规定的收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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