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的通知
(川办发[2000]12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省文物管理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省文化厅领导下,代行全省文物管理职能。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长3名(副处级)。所需人员编制从省文化厅文化科技站现有编制中划转,人员经费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对外交流以及组织拍卖文物、出境文物的鉴定等工作。
三、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省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提出文物管理事业经费预算,并监督各项文物经费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