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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十四)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创办软件企业,其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第一年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具体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
  (二十五)凡从企业外带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达35%,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十六)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电子信息类企业的科技人员股权改益,继续投资用于企业产品开发和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四、其他政策规定
  (二十七)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作为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优势企业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
  1、重点优势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增加值2000万元以上;利税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银行信誉等级A级以上;重点产品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创新开拓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其中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指标必须达到。
  2、科技型成长型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年增长30%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30%以上,利税年增长15%以上。
  以上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二十八)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自营出口权。
  (二十九)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地、州)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十一)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二)由政府财力支持购买及用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相当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产品,以带动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十三)本《意见》中电子信息类企业是指在川设立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只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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