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才培养、吸引与激励政策
(十八)留学生和在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来我省创办电子信息类企业或携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优先获得四川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变相收取此类费用;不迁户口者,其子女入园、入学均享受本企业所在地户籍人口待遇。
(十九)对电子信息类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川从事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人员,驻川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从外地聘用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在电子信息企业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准予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迁户口者,在子女入园和入学等方面享受本企业所在地户籍人口待遇。
(二十)鼓励大中专院校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电子信息类专业招生规模,从2001年起,四川高校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学费收取现有标准基础上上浮20-25%,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重点优势企业联合办学,定向培养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支持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创办电子信息类企业或到电子信息类企业兼职。川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在人员流动方面应放宽条件。国外的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川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积极举办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职业学校,开展电子信息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多渠道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十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子信息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电子信息类企业改制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国有电子信息类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10%。已改制的国有、集体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从每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不高于35%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奖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股份激励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每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二十三)对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出国审批要优先办理,出国人数和在外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电子信息类重点优势企业和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有关人员,实行一次审批1年内多次出国(出境)的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