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 (含1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摊入企业管理成本。
(九)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按规定进行平均摊销。
(十)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电子信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低限收取。
(十一)在川的电子信息类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电子信息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电子信息类企业购置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批。2、企事业单位购入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三)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进区创办软件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3年内实行零租金;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首次购置设备的贷款资金,3年内实行零利率,利息部分由所在市解决。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四)减少政府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对于电子信息领域不需要省平衡计划和资金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不再向有关部门报批,实行备案制。对于需要审批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转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或给予答复。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引资的力度,建立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