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川委办[2000]89号 2000年11月17日)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0]4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电子信息类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展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五)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七)电子信息类中小企业在川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