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计价格[2000]1034号 2000年11月28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及电力消费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电缆线路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倍收取(详见附表)。
  二、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其适用范围: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供用电工程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和人工费,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