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阜阳市区自备水源单位
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皖价费[2000]391号 2000年11月14日)
阜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阜阳市区自备水源的小型服务行业收取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报告》(阜价行费字[2000]2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还是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因此,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根据国家上述两文件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得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1997年,省政府皖政秘(1997)198号文件已批复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鉴此,不同意你市再向自备水源的单位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