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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力度。各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与当地工商、税务、统计部门一起,逐个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要等,本着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分配安置任务,能接收人的接收人;接收人确有困难的,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多方筹集资金,为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安置对象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知识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的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地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适当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安置政策的严肃性。任何地方都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擅自放宽安置条件,随意扩大安置范围。省政府近几年关于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中明文规定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7种对象,各地一律不得为其安排工作。凡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经省安置部门审批。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粮手续。任何地方、任何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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