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宣传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和在国家改革发展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扬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国家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退伍安置工作的氛围。
三、妥善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和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退役士兵报到后,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接收安排,尽量缩短他们待分配的时间。系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的《工作关系介绍信》结算指标,省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对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对从农村入伍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对父母系“双军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或配偶是无业居民的转业士官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统筹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在制定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省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对完成当年的统筹安置任务确有实际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人平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