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1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1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所有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2001年2月底基本报到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报到。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与军队各大单位集中交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1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转运接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途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军交运输部门和送兵干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运送、中转接待和安全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票和座位。各地军用饮食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站,要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退役士兵返乡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车站、码头、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各种形式的欢迎活动。退役士兵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职能。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岗位培训等形式,对退伍士兵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积极拥护、支持改革;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和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服从当地政府安置;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各地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对待分配期间的党(团)员进行管理教育,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的空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待分配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级安置部门要及时介绍到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成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