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形建筑市场不重复设立,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场地规模、设施等应当满足其基本功能的需要。
(三)有形建筑市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二、入市工程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应当入市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
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和跨地(市)的省重点工程外,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煤炭、公路、水利、电力、铁路、市政等专业工程、重点工程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等应招标发包工程的报建、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目前不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也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入市交易。专业工程可按其投资规模大小和分级管理规定,本着就近的原则进入相应地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重点工程可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组织。具体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工程和重点工程入市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入市交易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由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检举和控告,派驻专职监督员,对有形建筑市场内部运行及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所有工程(包括专业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方位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六)有形建筑市场要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场所服务。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形建筑市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有形建筑市场搞搭车收费或变相指定推销产品。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和耽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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