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问题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额)5-10%的,可按人均400元安排当年新增工资;净减亏10%以上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当年新增工资。
  (4)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建立工资储备额,并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清算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没有按规定批准的,均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四、清算步骤
  属于2000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1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批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1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
  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1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审核意见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1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计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并于2001年2月底以前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五、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的,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