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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310号 2000年11月16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二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本通知工资清算范围。
  凡是经批准实行工资自主决定水平的企业,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在三年内进行分摊的问题,将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中予以明确)。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0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二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政策为依据。
  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2000年实现税利时应予以调整计算。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会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种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 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企业当年应交税金的欠交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2、人均新增工资的清算办法
  (1)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人均工资的增减,均应以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为原则。企业效益增长的,其人均工资在不超过效益增幅的前提下允许列支成本;效益下降的,人均工资也随之下浮,但下降幅度一般在20%以内。
  (2)实行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总额度,不得突破总公司当年经批准的清算数。如突破的,其超过部分的工资总额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控股或集团公司工资方案时,在人均工资基数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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