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控装置在初始化前,应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以保证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2)主管国税机关将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软件,并根据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通过实达711型IC卡读写器制作初始化IC卡。
(3)待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并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税务机关持实达722手持式IC卡读写器和已制作的初始化IC卡到加油站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装置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4)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税务机关应将税控机具类型、序列号、税控装置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录》中“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并由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
(5)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初始化IC卡和《登记表》带回保管,并将初始化卡中有关加油机的初始化信息通过实达711型IC卡读写器输入到管理系统软件,与《登记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对。《登记表》中的“税务机具初始化时的油量显示数”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切实加强对安装税控装置加油站的日常管理
1、加油站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后的日常管理,由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2、根据《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要求,鉴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加油站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原征收方式的要求正常申报外,还需将税控装置的有关数据填报《加油站申报表附表》(式样附后)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软件,以便日常稽查核对所用。
3、对在一个市、县范围内,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加油站,应及时将《加油站申报表附表》的有关信息抄送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制作《加油站申报表附表》,并在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有其他经营收入的,应将其与加油站的经营收入在申报表上分项目填制。
4、各单位应责成已初始化的加油站从初始化后的次月起填报《加油站申报表附表》,按照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并将当月初始化前未申报的销售情况在申报表上单独填列。全市加油站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按税控装置记录数据核实征收。
5、对各地技监部门规定的每日校泵油量,加油站必须按技监部门的规定建立校泵台账,并按日记录校泵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技监部门规定的平均水平确定扣除,未建立泵台账的不得扣除,未逐日记录的,按实际每天应校泵记录数扣除。对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的临时校泵、校验的油量,凭执法人员的签名记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