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对比照公务员执行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补助标准暂定为工资总额的7%,同时由各单位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实行3年(2000—2002年)过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
各市、州依据各地测算情况,制定国家公务员补助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原则上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厅局级干部在住院时的诊疗检查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超出部分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实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五、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管理。医疗补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