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实施国家公务员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结合各地原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采取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过渡性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此外,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认证的劳动模范、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可以比照公务员补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