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自2000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本市鼓励并支持生产、销售、使用由纸板、纸浆、植物纤维、食用淀粉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二、职责分工
南京市白色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的生产、批发销售进行申报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容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一次性餐具的清运和处置工作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替代产品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负责对资源回收利用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生产已禁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港监、铁路、民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其管养范围内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经营单位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一次性餐具的收集,清理工作。
市园林、旅游、文化、文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其管养范围内的旅游景点的一次性餐具的收集、清理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程序
生产、批发销售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或可降解餐具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生产企业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