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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三)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聘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落聘人员未参加学习或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解聘和辞聘

  第二十四条 解聘是指学校解除与教职工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原聘任合同解除后,教职工可在学校内部聘任其他工作岗位,对不被聘任者,按落聘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凡被聘任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有权解聘:
  (一)不能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职责,完不成本职工作者;
  (二)在受聘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不应对其按落聘人员对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未达到退休年龄,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享受法定休假待遇在休假期间者;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二十七条 解聘教职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原聘任者提出解聘意见,经校长审定后,签发《解聘通知书》,由原提名者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若有异议,从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辞聘是指被聘教职工主动辞去所聘任的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
  (一)聘任者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使受聘者无法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任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使被聘任者利益受到损害;
  (三)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工作调动;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辞聘应由辞聘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辞聘。校长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十五日内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辞聘。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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