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中,学校有选择聘任教职工的权利,教职工也有选择任职学校和聘任岗位的权利,聘任工作应在确保学校正常工作进行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坚持逐级聘任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应由校长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程序聘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聘任各职能人员。规模在18个班以下的学校,也可由校长直接聘任教职工。
第十一条 坚持稳定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既要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又要促使人才合理流动,确保边远地区和条件较差学校的师资需求。
聘任教职工应首先在本校教职工中选聘,在编制范围内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在本区、县所辖一定范围内学校教职工中或从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受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师德,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其他工作的能力。受聘教师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并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津贴发放办法》,把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照教职工的工作实绩进行校内重新分配。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聘任方案。教职工聘任工作,应先由校长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聘任方案,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布聘任方案。由校长公布全校的岗位设置、职责、目标、任务、要求及有关待遇和奖惩措施,供全体教职工选择。
第十六条 落实聘任方案。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志愿提出应聘申请,填写聘任意向书,由校长根据聘任意向书及聘任原则确定聘任人员,公布聘任名单。
聘任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5%。
第十七条 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双方要签订聘任合同,由校长向受聘教职工颁发聘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