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安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市政发[2000]142号 2000年12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西安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以西安的软件人才和技术优势为依托,以体制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西安软件园为基地,采取计划引导、政策优惠、资金扶持、高效率服务等强有力的措施,大力集聚和组织国内外的资源和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把西安建设成为我国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到2005年实现软件产业销售收入200亿元的目标。
二、认真落实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三)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家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外的,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鼓励软件出口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申报国家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七)对软件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九)对软件企业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十)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引导、鼓励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
(十一)在“十五”期间,由市计委、科委、经委、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每年共计划安排1600万元,设立西安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支持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软件技术人员的科技创业。该项资金要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企业化运作,由市计委、科委、经委和高新区管委会组成资金领导小组管理。
(十二)市计委、科委、经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软件企业申报国家的科技产业扶持计划,争取得到更多国家资金的支持,必要时要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