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五城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除应由市局登记管辖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委托五城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授权批准,投资主体为区属机构、部门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委托十二县(市)及龙泉驿、青白江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分公司。
(四)委托各分局负责原登记的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申请改制为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的登记。需变更登记主管机关的,由原登记机关完成改制登记后,按有关变更登记程序进行。
(五)按原规定属分局登记管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经营单位。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分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受理、审批、发证,可由分局委托工商所负责。
(七)委托各分局登记管理本地政府批准立项及招商引资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内资企业。
(八)高新分局登记管辖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商登记有关管理规定
(一)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严格依法登记注册,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建立健全登记监管规章制度。各登记部门、窗口要按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登记工作人员职责”、“公开办事”、“社会公务服务承诺”、“登记三卡”、“一口清”、“登记程序一条龙”、“文明礼貌用语”等服务承诺制度建立登记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新设企业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企业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新设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先由登记部门发给执照副本,待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关系后,再发给正本。
(五)凡具备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都可出具企业验资报告,各登记部门不得指定验资机构。新设立企业专用帐户按国家工商局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在地银行设立。
(六)为保证管理职能到位,促进工商管理职能转变,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区(市)县工商分局及工商所依照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和监管按成工商发[2000]62号文执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工商局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