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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
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0]1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成府发[2000]119号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在五城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下同)内的分公司。
  (二)五城区内,由中央各部属机构、部门或者市属机构、部门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五城区内,由省属、市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中央各部委、军队、武警、各大专院校、铁路、民航系统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外地省属、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参予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五城区内从事广告、登记代理行业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五)五城区内,由自然人投资设立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六)按原规定属市局登记管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经营单位。
  (七)市局登记的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的改制登记。
  (八)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
  (九)市工商局直管市场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由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各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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