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荐外来
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200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合政(2000)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国内外自然人或团体。
第三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员(团体)应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一)》按要求填写(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县、区政府)存档。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员(团体)应持有关材料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二)》(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汇总后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励(开发区及三县四区的项目由当地组织审核,分别报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有关材料是指:审批机关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受奖者身份证明。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由下列部门组成:市外资引进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
第五条 项目和引荐人员如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在领表登记备案时,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引荐人员或团体的1个负责人作为填表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