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乌兰察布盟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0]1535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乌兰察布盟物价局:
你局乌盟物价字[2000]第86号《关于乌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第一批农网改造投资还贷加价测算结果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盟地区“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乌兰察布盟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直供旗县(市)城镇用电执行内蒙古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
三、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四、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账,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五、乌兰察布盟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六、乌兰察布盟物价局应尽快安排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和城镇还本付息电价的实施工作,电价要张榜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如遇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七、本批复从二000年十月十五日抄见电量执行。执行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2收取,三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3收取,以此类推。
此复。
附件一:
乌兰察布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居民 非居民 商业 非普 农业 农业
旗县(市) 生活 照明 工业 生产 排灌
四子王旗 0.750 0.869 0.969 0.824 0.705 0.404
卓资县 0.740 0.857 0.965 0.850 0.703 0.424
兴和县 0.710 0.854 0.955 0.818 0.681 0.437
化德县 0.727 0.873 0.960 0.851 0.697 0.421
商都县 0.734 0.841 0.963 0.828 0.683 0.444
察右前旗 0.623 0.732 0.942 0.730 0.594 0.368
察右中旗 0.747 0.860 0.934 0.860 0.710 0.424
察右后旗 0.705 0.828 0.900 0.792 0.684 0.403
丰镇市 0.676 0.784 0.970 0.710 0.642 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