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制假售假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依法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24、坚持开展“打假保名牌”活动。要突出保护名优,扶持名牌产品,完善管理,提高产品档次,做大做强。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推行创建“购物放心、服务满意一条街”和“购物放心满意专业市场”活动,每个区县都要至少创出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专业市场。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工作
25、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加强对名优产品发展、打假治劣、企业质量管理、市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等质量指标的目标考核。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督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6、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把质量工作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抓实抓好。要制定年度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实行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有关经济管理综合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部署落实质量工作,协调解决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在抓好质量监督的同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